夫妻一方私自赠与第三者财物另一方该如何维权?

03.03.2017  17:11

  福州新闻网3月3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刘明燕)阿晴与阿成婚后育有一女,阿成前年提出离婚,表示女儿由阿晴抚养,婚后购买的唯一一套住房归阿晴所有,因经营公司而产生的债务由阿成一人承担。签署离婚协议书后,阿晴得知阿成与新婚妻子阿梅的儿子已2岁,经打听得知阿成公司效益很好,早在2014年就与公司秘书阿梅同居,并先后出资购买2套住房、1间店面且均登记在阿梅名下。阿晴非常愤怒,近日到妇联寻求帮助,咨询可否挽回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阿晴与阿成经依法登记结婚,婚后阿晴为照顾家庭放弃工作全心全意照顾家中老小,阿成在外经营公司所得的收入应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财产。阿成将婚姻期间内所取得的共同财产用于购买房产并登记在第三者名下的行为即属于恶意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阿晴在离婚后发现阿成存在上述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阿成的赠与行为既损害了合法婚姻配偶阿晴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还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因此阿成对阿梅的私自赠与行为应当无效。阿晴也可以要求阿梅返还阿成赠与的房产、店面。同时,若阿成在未与阿晴离婚之前又和阿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阿成和阿梅也涉嫌构成重婚罪,阿晴也可在法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两人的重婚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