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撞55天死亡司机被判无罪 检方提起抗诉
78岁老人朱某被客车撞倒,入院治疗55天后,伤情继发感染、败血症等,致呼吸循环衰竭,不治身亡。
东山检方对肇事司机查某提起公诉时认为,查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东山法院审理认为,老人的死亡跟外伤、自身因素均有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是否直接导致朱某死亡,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判令查某无罪。对此,东山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责。
2012年2月25日晚9时许,雨夜,查某驾驶双层客车,途经东山县西埔镇中心广场路段,碰刮到停留在路中的78岁老人朱某。朱某受伤,住院治疗55天后,不治身亡。最终,交警部门认定,查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负次要责任。
经尸检,证实朱某因交通事故胸部闭合性外伤,左侧肾脏挫伤并肾周血肿等。治疗期间并发败血症、急性肾功能不全、电解质紊乱等,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另外,朱某事发时78岁,脏器功能下降,且朱某身患糖尿病等多种疾病,不利于损伤的治疗康复,朱某的死亡跟自身因素有因果关系。
朱某的死,是否是肇事司机查某导致的,成为该案漫长争议的焦点。
2014年2月,东山检察院对查某提起公诉,法院判查某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8个月。宣判后,查某不服上诉。漳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认定查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东山法院重审。
重审庭中,查某提出,自己开车撞上朱某属实,但朱某救治无效死亡并非他导致,所有的尸检报告都无法说明朱某的死亡是他的行为直接导致,朱某的死亡属于多因一果。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东山法院审理认为,朱某的尸检报告证实其死亡跟外伤、自身因素均有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是否直接导致朱某死亡。另外,交通事故造成朱某的伤情程度也无法查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指控查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故2014年12月,东山法院判令查某无罪。
判决后,东山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查某的刑事责任。漳州市检察院支持抗诉,漳州中院昨日开庭审理此案。
检方认为,查某开车撞伤朱某,如果没有交通事故损伤,朱某生命会更长;如果没有交通事故损伤,就不会引发朱某的治疗问题,朱某的死亡和查某的交通肇事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致朱某死亡的原因力大小及损伤程度,属于量刑依据而不是定罪依据,法院判决也认定朱某死亡与交通事故损伤具有因果关系。查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足以认定。漳州中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