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老板”租豪车到外地抵押 用于还赌债及挥霍

06.08.2015  10:16

  建筑业“大老板”专租租赁企业里的豪车,接连将多辆豪车开到外地并擅自将其抵押,钱款用于偿还赌债及赌博挥霍,最后还失联。近日,福清男子陈小明(化名)被福清检察院判处1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据了解,这起涉案金额超百万元的租车诈骗案,目前尚有2辆汽车未被追回。福清检方提醒,市面上超低价卖的二手豪车,很可能是赃物。

   租走豪车拿去抵押 车行老板千里追车

  2014年3月29日,永泰县城一家汽车租赁公司来了一位福清“老板”陈小明,他西装革履,手拿名牌包,自称是搞建筑行业的。他对租赁公司现有的车辆并不满意,表示想要租赁更为豪华的汽车,用于洽谈业务。

  “大客户”带来的生意机会怎能错失?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了福州某汽车租赁公司同行吴一(化名),请求调用一辆奥迪A6。随后陈小明与永泰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并约定车辆在福建省范围内使用。

  谁料,六天后,吴一接到江苏省徐州市某担保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告知他,有个叫陈小明的福建男子,欲将该车抵押给他们公司,换取20万元。

  吴一一听慌了,当即表示该车只是租赁给陈小明的,请勿接受抵押。挂断电话后,感觉情况不妙的吴一迅速与其他租车公司的同行联系,共同商量解决办法,这一打听才知道,陈小明采用租车的名义,已经在福州等地骗取了好几辆汽车。

  焦急的吴一千里迢迢前往徐州,根据GPS卫星定位系统,他在当地一处高速公路服务区找到了陈小明及其同伙。然而陈小明等人拒绝下车,双方经过激烈争执后,吴一才千辛万苦抢回了自己的车,并报了警。

   涉案金额超百万元 尚有2辆车未被追回

  根据警方调查发现,该起诈骗案仅仅是陈小明诈骗案的其中一起。

  2014年2月至3月,陈小明经策划,隐瞒租车的真实意图,佯装租车用于个人驾驶,先后在福州多地租赁5辆以上小轿车,并将车辆驾驶至江苏省徐州市抵押给他人以获取经济利益,而后突然失联。

  据陈小明在侦查阶段的其中一次供述,他在江苏省徐州市赌博欠下巨额赌债,经人提示,便以租车的方式骗取车辆用于抵押,而抵押款则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挥霍于赌博之中。经鉴定,涉案汽车价值132万余元。目前尚有2辆汽车未被追回。

  近日,经福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福清市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陈小明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租车诈骗频发案暴露行业漏洞

   检方:明知赃物而购买也是违法行为

  办案检察官通过审查该案及其他相关案件发现,事实上,多数租车诈骗人的犯罪手法并不高明,他们使用真实的身份证,通过正常的租赁手续租来汽车,然后再抵押给他人。

  可是,如此简单的手段却屡试不爽,暴露出汽车租赁市场存在以下管理软肋:

  一是租赁公司只注意审核租车人的身份,而不对租车人的实际情况作进一步了解,对租车风险估计不足;

  二是汽车租赁行业的竞争激烈,一些租车公司为了招揽顾客,降低防范风险,纷纷简化手续,只要求缴纳少量押金,并没有要求提供担保人。

  三是汽车市场行业管理混乱,一些手续不齐全的“二手”汽车很容易流向市场,且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民间非法抵押放款,也为骗租汽车提供了可乘之机。

  对此,福清检方也提醒广大市民,在二手市场上以超低价格购买中高档轿车,可能是赃物,如不问来源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也是违法犯罪行为。一旦用于抵押的车辆被真正的所有人追回,很可能出现“车钱两空”的后果。

   建议:防范租车风险需多管齐下

  “防范租车风险最好要多管齐下。”为此,福清办案检察官也给出了几个建议,首先,有条件的租车公司应争取与公安机关的身份识别系统实现联网,当租车人提供身份信息后,租赁公司可以迅速、便捷地识别真伪,在极大程度上避免用假身份证租车的行为。

  “同时要设立有效担保,审核担保人的担保资格,提高抵押物的价值和抵押金,使有诈骗企图的租车人知难而退。”检察官称,用于租赁的车辆在上户时,尽可能不用个人车主的名字,而是上成某某汽车租赁公司,可以增大诈骗嫌疑人在市场上转手的难度。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黄林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