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法院:探索生态环境审判新模式
23.04.2015 12:30
本文来源: 法院
建立生态复绿管护基地。由分散补种向集中补种转变,与林业局、林场共同签订生态复绿管护基地协议书,约定基地由林场提供。根据案情,向破坏森林资源被告人发出补种令、管护令,对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的,要求其缴纳复绿管护履约保证金,由林业局雇请专人进行补种和管护。
设立生态法官工作室。在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等重要生态区域所在乡镇设立“生态法官工作室”,定期开展巡回审判,主动邀请林业站、司法所等部门参与调解,妥善化解各类生态环境纠纷案。同时,通过举办生态法律知识讲座、播放生态教育片等形式,提高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
推行水域保护“河长制”。与环保局、水利局等联合出台水资源保护联动实施方案,加强联动执法。推行“河长制”,明确河长为包河治理第一责任人,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长担任辖区总河长,实行分段监控、管理、考核和问责。创设“河长易信群”,有效进行监管和整治。 责任编辑:林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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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4.2015 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