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重新修订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
日前,大田县政府重新修订《大田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是:一是增加医疗救助对象。新增孤儿、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并将救助对象由以前的三类增加一类共为四类。第一类为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儿)第二类为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 。第三类为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第四类为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二是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年度内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救助标准:第一类、第二类由原来的50%提高到60%,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由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6000元,住院救助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60%,新增重特大疾病救助,2万元以上的申请人员实行差额累进救助(2-5万元部分,按10%给予救助;5-10万元,按15%给予救助;10-20万元,按20%给予救助;20-30万元,按25%给予救助;30万元及以上部分按1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第三类,一次性定额救助由原来的给予适当救助改为50%救助,但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新增重特大疾病救助,费用为10-15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0.5万元;15-2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0.8万元;2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1万元。第四类,费用为10-15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定额人道救助0.3万元;15-2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定额人道救助0.5万元;2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定额人道救助0.8万元。
(大田县民政局 詹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