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大常委会出台满意度测评工作暂行办法

03.06.2015  20:07

为规范大田县人大常委会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开展,提高监督工作实效,5月29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大田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的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常委会可以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和研究处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建议情况的报告等事项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时,被测评事项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回答询问或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结果当场公布,并根据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或通报。满意票数加基本满意票数不足半数的,所测评事项为不满意等次,责成报告部门限期整改,并在六十日内向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对整改情况报告满意度测评仍为不满意的,常委会可次年再次听取整改情况报告,或者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必要时可作出相应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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