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爷因带异性回家与家人不和 状告儿子要求腾房

15.01.2015  14:15

    因父子关系紧张,柳大爷以自己是产权人为由将儿子诉至法院,要求儿子一家腾退房屋。近日,市一中院审结此案,判决驳回了柳大爷的诉讼请求。

    柳大爷离异后,与儿子柳某、儿媳李某共同居住在一套三居室内。2013年10月,柳大爷带异性回家居住时,与儿子和儿媳发生了矛盾,柳大爷一气之下搬离该房屋。2014年5月,柳大爷以自己是诉争房屋的所有人为由将儿子、儿媳诉至法院,要求他们立刻腾房。

    2014年6月13日,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柳大爷的诉讼请求。柳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一中院。

    市一中院查明,柳大爷与杨大妈原为夫妻,柳某系二人之子,柳某与李某系夫妻。1994年,柳大爷与杨大妈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约定柳某与柳大爷一起生活,夫妻共同财产中西边4间瓦房归柳大爷所有,东边4间瓦房归杨大妈所有。2001年,瓦房被拆迁,开发商安置给柳大爷一套三居室,柳大爷和儿子柳某、儿媳李某共同居住于此。后来,柳大爷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证。三居室来源于柳大爷原有住房的拆迁,但拆迁人明确表示,正是考虑到柳某与柳大爷共同生活这一事实,才安置了柳大爷一套三居室,故柳某应对该房屋享有使用权,他对这套房屋的使用并非属于无权占有,柳大爷无权要求其腾房。

    据此,二审法院做出改判,驳回了柳大爷的全部诉讼请求。

    (记者 杨凤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