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法院:为抢KTV领班 大打出手被判刑
26.08.2014 11:11
本文来源: 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陈某与其朋友翁某、林某等人到常山经济开发区某KTV306包厢喝酒,当场要求喜欢的女领班吴某陪伴,被告知吴某在另一包厢。陈某不愤,到吴某所在的302包厢找她,吴某告诉陈某她暂时走不开。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某再次来到302包厢找领班吴某,这时,在302包厢的被害人蔡某随手拿起一只啤酒瓶朝被告人陈某所在的包厢门方向扔去,砸到墙壁。被害人陈某随即将门带上离开,到三楼大厅吧拿起一只啤酒瓶,将瓶底砸碎,返回302包厢将该酒瓶朝被害人蔡某的头部砸去,刺伤被害人蔡某的面部。经云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蔡权生的伤情属轻伤。
经调解,被告人陈某自愿赔偿被害人蔡某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7500元,款于当庭一次性付清,被害人蔡某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云霄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因琐事持酒瓶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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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8.2014 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