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喝”大战 晋江石狮两家餐饮机构争商标所有权

22.12.2015  10:46

   法院判决:各自使用不超过核定的范围

  商标之争(黄晖 绘图)

  早报讯(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仲法 文/图)商标犹如人的身份证,具有独一无二的特性,好的商标能让商品过目不忘。如今,石狮一家餐饮公司和晋江一家饮品店使用的商标都有“水舞功夫”的字样,那么,到底谁是“水舞功夫”的主人呢?餐饮公司到法院讨说法来了。

   谁是“水舞功夫”的主人 餐饮公司杠上饮品店

  这家餐饮公司全称是石狮市门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门萨公司),它要起诉的对象是晋江市青阳斌江饮品店的老板柯女士。

  门萨公司为何要与柯女士对簿公堂?

  按照门萨公司的说法,第10792968号“水舞功夫 SHUIWUGONGFU”商标系骆先生于2013年7月14日获准注册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可乐、蒸馏水(饮料)、矿泉水配料、纯净水(饮料)等。公司经骆先生授权,取得“水舞功夫 SHUIWUGONGFU”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公司生产的“水舞功夫 SHUIWUGONGFU”奶茶,在泉州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柯女士在明知门萨公司“水舞功夫”奶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故意在她销售的产品上使用“水舞功夫”字样,已构成商标侵权。

  今年,门萨公司将柯女士起诉到晋江市法院,要求柯女士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门萨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商誉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

  根据柯女士的申请,法院依法追加郑女士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告:经授权合法使用 涉案商标注册在先

  为何郑女士也成了案件的一个当事人?

  郑女士称,她早在2007年3月29日就开始使用“公式”商标(以下称涉案商标),该商标系她于2010年3月份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3类服务商标,后来她授权柯女士使用涉案商标。“我对涉案商标既使用在先,也注册在先。”郑女士表示。

  柯女士认为,她经郑女士授权,有权使用“水舞功夫”商标;她所使用的是服务商标,有别于门萨公司的商品商标,她对商标的使用并未侵害门萨公司的利益;她经营的“水舞功夫”系列茶饮店在泉州乃至全国门店众多,具有较大知名度,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且她在使用服务商标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存在搭门萨公司便车,混淆消费者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