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在校大学生贪图便宜 购赃车被行政拘留15日

22.10.2015  23:56

  海峡网10月20日讯(记者 吴臻 涂明 通讯员 盖山综)在福州某大专院校读大三的小刘,因贪图便宜,把自己害苦了。前日,他明知电动车“来路不正”仍购入,当日就被警方抓获,并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律师介绍,小刘还算幸运,购赃等销赃行为,最重的可能获刑入狱,但即便是被处以行政拘留,其未来可能面对的公务员招考、学业深造、就业等都会受到负面影响。

   刚买“新车”就被抓

  小刘今年20岁,落网后他交代,18日下午他在福州白湖亭公交总站搭公交车时,遇到两名男子搭讪,对方牵着一辆九成新的电动车,询问刘某是否有意购买。小刘起疑,询问对方该车是否赃车,对方却说“别问来路,这车只要300元”。小刘为低价所打动,为接女友方便,他决定购入该车。经过一番砍价,双方以250元成交。

  “新车”入手,小刘立即在附近给车买车锁、调刹车,又买来水洗车。不料,车还没洗完,小刘就瞅见了盖山派出所的民警,他见势不妙,骑车要跑,被民警当场抓获。

  原来,卖车的两名男子赵某、许某是于17日晚在盖山后坂村偷到该车的。两人此前多次作案,早被民警盯上。当日,两人刚卖出该车,回到租住屋就被抓获。目前,赵某、许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拘,小刘因销赃被处行政拘留15日。

   购赃看似划算实大亏

  仓山警方介绍,购买赃车看似是一桩划算的买卖,但其实是一项违法犯罪行为,“买赃车成本=拘留+罚款+赃车被追缴+个人前程损失+名誉损失”,可谓得不偿失。如果购买赃车数额过大,或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甚至要被追究刑责。

  福建海慈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榕海律师介绍,法律规定,明知是盗窃的机动车,还进行买卖、介绍买卖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处3至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陆榕海说,小刘其实还算幸运,因购买赃车只是被行政拘留,但即便如此,这项违法记录也将记入其档案,其今后的公务员招考、学业深造、找工作都将因此受到负面影响。

  如何鉴定“明知是赃车”这一主观情况呢?陆榕海分析称,购买二手车时,未主动要求卖家出示相关发票、证照等,或卖家未提供相关正规购买凭证,仍然购买,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低于市场价30%),可推定为购买人明知所购车辆来历不明、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