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坠崖死亡 两景区被判赔偿

15.12.2015  21:02
  莆田学院的大二学生小张,国庆期间与同学结伴前往九鲤湖景区游玩,不幸从九鲤湖与九龙谷景区交界处坠崖身亡。事发后,死者家属将两景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3万余元。

  日前,莆田市中级人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仙游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仙游县九鲤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赔偿小张家属111128.2元,莆田市九龙谷综合发展有限公司赔偿74085.5元。

  小张系莆田学院大二学生。2014年10月4日上午,小张与三名同学结伴前往九鲤湖风景区,在购买门票之后进入景区游玩。下午14时40分左右,四人从九鲤湖景区出口岔路的偏僻小路意欲翻过山头直接进入九龙谷景区。15时20分左右,当四位同学发现前面无路时,小张提议可以从大石头滑下去,四人共同钻过栏杆的铁锁链。小张第一个爬上大石头,曲腿、屁股坐着,两手撑地往下滑,大约在滑下十多米后,小张突然消失。其他三人立即打110报警,下午16时左右,在大石头下面的水潭中发现了小张的尸体。经鉴定小张系溺水死亡。

  事发后,小张家属起诉认为,九鲤湖对景区管理不善,标志不明,致使游客误入其他景区;九龙谷对其经营的景区范围内存在悬崖峭壁等危险的路段未设置正确有效的危险警示标志,两景区均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从而造成小张的死亡。

  被告九鲤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辩称,被告九鲤湖在其风景区内均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且设置警示标志,对游客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小张自己存在重大过错造成死亡,且死亡地点不在被告九鲤湖的景区内,被告九鲤湖不存在任何过错,故被告九鲤湖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被告莆田市九龙谷综合发展有限公司则辩称,小张是未购票进入被告九龙谷风景区,与被告九龙谷没有形成旅游合同关系。故被告九龙谷对小张不负担保障其安全游览的合同义务,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被告九龙谷在案发的景区及自己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且有铁索等安全防护措施,事实上该区域并非游客游览的地方,小张为了开辟捷径而不幸身亡,被告九龙谷已尽到管理人的法定注意义务及审慎管理人的职责,切实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其死亡结果并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仙游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九鲤湖明知景区出口处有一条岔路,可以通往他处。被告九鲤湖却没有采取措施阻断通往他处的路,也没有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管理,不让游客通往他处,以保证游客安全出口。正是由于被告九鲤湖的管理疏忽,使小张与其他三位同学没有从出口区出口,而是从岔路向右通行,导致小张坠崖死亡。被告九龙谷虽对大石头设置锁链、栏杆,但没有设置警示标志,致使小张跨过锁链及栏杆,爬上大石头摔下水潭而溺水死亡。由于大石头旁边有一条可以通往九龙谷风景区的小道,该小道是九龙谷风景区的延伸,且小道具有公众开放性,因此,被告九龙谷主张与死者小张没有建立旅游合同关系,对小张不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认定被告九龙谷、九鲤湖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最终,仙游法院认定小张在游览被告九鲤湖风景区后没有出口,直接从九鲤湖风景区的出口处的右边小路去九龙谷,途中坠崖死亡,死者自己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九鲤湖、九龙谷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酌情认定被告九鲤湖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被告九龙谷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