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30.05.2015  03:12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将《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称《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各地举办的群众性活动数量逐年增多,对丰富和满足广大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大型群众性活动具有规模大、参加人员多、危险系数高、安全问题突出等特点,如何规范公安机关履行好安全审批职责,明晰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切实有效地监督承办者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特别是针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信息发布、现场人流管控、消防和临时搭建设施安全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有必要根据《条例》的规定进行细化和完善。特别是上海“12·31”踩踏事件发生后,苏树林省长高度重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问题,专门作出重要批示。制定出台符合我省地方实际的政府规章,将我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十分必要和迫切。因此,我办会同省公安厅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和调研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安全管理职责。 办法(草案)》在《条例》的基础上,作了以下细化: 1.明确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第九条规定,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由承办者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承办者不明确的,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者承担承办者的安全责任。 2.细化了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的职责。第十条到第十二条规定,承办者应当选择具备相应安全条件的活动场所、进行风险评估、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保安公司和消防服务机构、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及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等;场所管理者应当提供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以及配备专业人员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等。 3.细化了公安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第十三条到第十五条。 (二)完善安全许可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行为,《办法(草案)》第十六条到第二十五条针对目前大型群众性活动受理、决定、撤回、变更和撤销等制度都进行了明确。同时,为保证公众知晓活动信息,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办者应当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或者信息平台上公布活动举办信息,告知社会公众活动安排和注意事项。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也应当及时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或者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三)细化安全管理要求。 办法(草案)》第二十七条到第三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的安全使用、活动参加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安全检查规范、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救援等都进行了细化。同时,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群众自发聚集的活动的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安全风险防控。 (四)规范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行为。 办法(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或者信息平台上预先公布活动举办信息,并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行为,科学安排举办的活动数量,努力培育市场主体,优化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环境。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3月6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fjfzb.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收,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email protected] 。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2月26日   

中国(福建)—东盟经贸合作论坛在榕举办
  6日,中国(福建)—东盟经贸合作论坛在榕举办。政府
福山郊野公园入选绿色低碳典型案例
  昨日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