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揽工程多次向教育局局长行贿 包工头被判刑
09.01.2015 09:11
本文来源: 新华
江甲为方便承建教育系统的工程项目,多次向时任闽侯县教育局局长送钱物。日前,他被鼓楼区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08年,江甲为了和时任闽侯县教育局局长的江乙搞好关系,通过江乙承接闽侯县中小学的建设工程,于是出资装修江乙位于鼓楼区的房子。江甲当时花了工程款约10万元,工程完工后只肯收取江乙的装修款2万元。此后,江乙引荐很多闽侯学校的基建工程给江甲施工,并在施工过程中给予关照。
江甲为了表示感谢,于2009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期间,都会以拜年的名义到江乙家中送钱,共计送了2.1万元。2010年左右,他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张健身卡送给江乙。2012年左右,他又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块寿山石送给江乙。
另外,自2010年以来,江甲一直以挂靠建筑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方式,实际承建了很多闽侯县的校舍安全加固工程。张某某系闽侯校安工程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他知道江甲和江乙的关系很好,在江甲承建工程的过程中给予了很多关照,一方面是在检查过程中从来没有提出过质量问题,历次工程检查、竣工验收都只是走过场,另一方面在其申报工程款时都能及时地给予审核通过,还帮其去找财务部门经办人员要求尽快拨款。为了表示感谢,江甲分5次共送给张某某2.3万元。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金额共计14.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他如实供述罪行,遂予以从轻处罚。
(记者 陈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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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2015 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