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中院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

27.01.2015  20:41
  近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50个全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之一。这是对莆田中院在2012年4月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多元化纠纷解决制改革试点单位,全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的肯定。

  据了解,莆田中院是最高法院2012年确定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制改革试点法院之一,试点覆盖辖区下级法院。福建省有两个中院被确定为试点法院,另一个试点法院是厦门中院。

  试点工作自2012年4月启动,为期两年。其核心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包括委派调解、司法确认、委托调解和无争议事实确认、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民商事纠纷早期中立评估、刑事和解、行政协调、执行联动等项工作。

  经过两年的试点,莆田中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中创造出自己的特色。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亮点,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开展反家暴工作联动、涉侨纠纷调解衔接、和谐征迁服务工作;整合各种力量,开展交通法庭、驻外商会、农村老人协会调解衔接;创新机制,开展“两无一评估”、法官诉前裁判评估和刑事和解工作。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对试点改革的法院进行评选,经过初查、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等方式从各高院报送的120个备选法院中推选出50个示范法院。这些示范法院成为建立健全科学、系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典型,为全国法院树立了楷模。最高法院还下发通知,向示范法院学习。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