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厅等五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福建省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用品免税政策

24.04.2018  17:22

   

  为鼓励我省外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日前,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福建省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用品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商务外资〔2018〕1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用品执行免税政策。《通知》明确,对经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我省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通知》分为六部分,简要阐述了税收政策,明确了适用税收政策免税用品范围、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享受税收政策的资格条件,介绍了审核及复审程序、所需申报材料以及通过审核的外资研发中心如何申请办理免税等。申报时间为每年2月1日-3月31日,2018年的申报期限延至5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外资研发中心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经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局、国税局、隶属海关(办事处)初审合格后,将四个部门联合行文(一式四份)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至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牵头组织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召开审核部门联席会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以联合发布公告形式公布名单。列入公告名单的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可按有关规定向属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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