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放开27条外商经营限制 盐业石油等允许独资
今日(9月29日),是中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的试验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设立一周年的日子。
为适应在上海自贸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国务院昨日(9月28日)发布了《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以从法规层面上落实开放措施。
根据上述文件,国务院决定在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盐业管理条例》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规定的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每日经济新闻( 微博 )》记者整理发现,调整后的27条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涉及国际海运、盐业、批发和 零售业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采矿业、 制造业 等多个行业,允许外商以独资或合资的方式参与相关行业,或者放开对投资方、投资比例的限制。
多个领域允许外商独资运营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进一步扩大开放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记者对比发现,调整的内容主要是配合今年7月1日上海自贸区新增的31条扩大开放措施,调整内容分为27条。
例如,《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未设盐业公司的地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根据调整实施措施,在自贸区“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盐的批发,服务范围限于试验区内。”
此次涉及的相关管理措施中,对外商介入相关行业的资质要求、持股比例、经营区域范围以及是否可以独资等方面进行了调整。总体来看,在涉及到的相关行业,加大了对外商开放的力度。
记者整理发现,在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盐业批发、原油采收率及相关新技术应用、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豪华游轮游艇的设计、船舶舱室机械设计、航空发动机零部件的设计制造与维修、铁路货物运输业务、 航空运输 销售代理业务等方面都允许外商独资运营。
这也意味着,此前备受业界关注的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豪华邮轮、游艇的设计、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和站场设施的建设、经营等内容都在法规层面得以确认。
原油开发领域,最新规定显示,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提高原油采收率(以工程服务形式)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
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并非所有调整的特别管理措施中,都允许外商独资运行,例如在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方面,调整实施情况显示,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相关业务,而外商持股的比例则由之前的49%调整到最高51%。
在外商设立的认证机构方面,取消对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认证公司的限制,并取消对投资方资质的要求。
新设外商比去年增加10倍
在9月26日举行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副市长、自贸区管委会主任艾宝俊表示,上海自贸区以负面清单为核心的投资管理制度已经建立,一年来新增市场主体的数据,超过前20年保税区所有企业的总量。
初步统计,上海自贸区目前已有283个项目落户,共新设企业12266家,其中外资企业1677家,占13.7%,而一年来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数相比去年增加了10倍。
“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投资管理制度已经建立,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的贸易监管制度平稳运行,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 金融 服务业开放为目标的金融创新制度基本确立,以政府职能转变为导向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基本形成。”艾宝俊如此评价自贸区一周年来的成就。
根据艾宝俊的表述,2014版负面清单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190条减少到139条,调整率达26.8%,为中美BIT谈判提供参考;负面清单以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和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制全部改为备案制,备案设立的企业占新设立企业的91%;企业准入由“多个部门多头受理”改为“一个部门、一个窗口集中受理”,内资企业和负面清单以外的外资企业可在4个工作日内一并领取到相关证照,比原来的29个工作日大幅缩减。
在不少人士看来,外资企业的迅猛增长势头表明,以负面清单为核心的投资管理制度正在得到市场的认可。商务部部长助理王受文表示,负面清单代表新的外商管理制度的创新,准入方面让更多的外资可以进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对于清单内需要审批的,商务部也促成了将审批权下放到省级。走出去,采用了备案的方式,自贸区内的企业到海外投资只要备案就可以,不需要进行专门的审批。”王受文表示。
此外,坚持简政放权与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是上海自贸区创新的另一个特点。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玉亭说,企业由年检改为提交年报,政府将“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 “宽准入严监管”,也就是说,企业由过去的向政府部门负责转变为向社会负责,以自己的信用做担保,这种方式也在全国推广。
部分措施调整情况
此次调整的上海自贸区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共27条,其中,调整后允许外商独资运营的领域有19个,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的领域有2个,并在6个领域取消对外商的限制。部分措施调整实施情况如下: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盐的批发,服务范围限于试验区内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提高原油采收率 (以工程服务形式)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航空发动机零部件的设计、制造与维修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和站场设施的建设、经营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铁路货物运输业务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摄影服务(不含空中摄影等特技摄影服务)
●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
●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中方控股)从事中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加工
●取消对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认证公司的限制,取消对投资方的资质要求
●取消对外商投资15吨级以下(不含15吨)液压挖掘机、3吨级以下(不含3吨)轮式装载机制造的限制
●取消对外商投资邮购和一般商品网上销售的限制
●取消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的限制
新华社北京9月28日电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2013年9月挂牌以来,开局良好,运行有序,各项试点工作全面推开,改革效应初步显现,在国内外引起了积极反响。2014年6月28日,国务院批准商务部、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一步扩大开放的31条措施。为完善法制保障,适应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在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扩大开放措施涉及的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决定》明确了需要在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的具体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盐业管理条例》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规定的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决定》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进一步扩大开放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国务院将根据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实施情况,适时对决定的内容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