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装广告语违反《广告法》 丹夫集团被罚20万

04.05.2016  23:53

  闽南网5月4日讯 “源自1155年,欧洲纯正华夫风味”,丹夫集团生产的华夫饼外包装上,这句广告语令人印象深刻,不过它却不符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今年3月,龙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丹夫集团作出责令停止使用表面存在违法广告的包装物、罚款20万元的处罚。目前,丹夫集团已缴交该笔罚款。

  据了解,去年11月份,龙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上海市宝山区和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称丹夫集团生产的华夫饼外包装上标注的宣传用语“源自1155年,欧洲纯正华夫风味”涉嫌广告违法,该局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从2015年8月2日开始,丹夫集团生产的华夫饼,外包装上标注有“源自1155年,欧洲纯正华夫风味”。截至案发时,丹夫集团生产并 销售了该产品13165箱,经营额为1787950元,产品销往福建、山东等26个省份。该产品的外包装属丹夫集团自行设计后委托他人印制,截至案发,总 共印制费用为139750元。

  龙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丹夫集团在其生产的该产品外包装上,除了法律规定的必须要标注的原材料、保质期等必要信息外,还有“源自1155 年,欧洲纯正华夫风味”的文字描述,该行为符合商业广告特征,可用《广告法》进行规范。在产品外包装标注的这句广告语未经考证,属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龙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后的《广告法》从去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虚假广告处罚力度和幅度更大。新法中专门增加了虚假广 告构成条件的相关规定,一是内容虚假,二是引人误解的内容引导误导消费者,均为虚假广告。新法还进一步列举了四种典型的具体情节,增加了工商部门查处虚假 广告的可操作性,同时在新法的法律责任方面也加大了对发布虚假广告的罚款力度。

  昨天,丹夫集团总经理许先生表示,接到通知后,公司已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积极进行整改,所有物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消化完毕,也对原有的资料作出修正,去除包装上不符合规定的文字,让产品更接地气,更符合消费者的需求。(海都记者 黄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