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处已查封的资产 私企老板拒执获刑

25.04.2016  15:07

  【案情】

  近日,光泽县今年首起拒执罪公开宣判,私企业主官某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多年前,官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谢某借款28万余元,到了还款期限却久拖不还,在法院判决后,官某明明有能力偿还欠款,却依然拒绝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因此,法院依法查封了官某名下的塑料制品厂厂房、三条生产流水线机器设备、一部农用小货车等资产。

  2014年,官某却擅自将已查封的一条流水线机器设备转移,并将另一条流水线机器设备切割、变卖后,负案潜逃。因官某已涉嫌拒执罪,法院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15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在广东揭阳将其抓捕归案。

  经审理,官某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故意转移、变卖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且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法】

  光泽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元强: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而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坏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被执行人当以此案为戒,敬畏法律,诚信做人,如若抱有侥幸心理,拒不执行,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张莉 吴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