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聚焦营改增系列报道之三:金融业营改增 行业将平稳过渡

29.04.2016  10:19

        金融业是福建的新支柱产业。2015年,全省金融业税收收入480.18亿元,占财政总收入的11.59%。5月1日起的此次营改增扩围,全省近5900户金融业纳税人将告别营业税,改缴增值税。
        金融业业务复杂,金融衍生品庞杂,如何稳妥推进改革成为此次营改增扩围后备受关注的焦点。不少企业对营改增后税负是否增加感到焦虑,不知如何应对。
        对此,福建省国税局专门回应:本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目标是所有行业的税负都将只减不增,金融业也将实现平稳过渡。

        综合税负影响小

        近日,福建省国税局营改增专家宣讲团来到邮储银行福建省分行,为该行系统内的600余名财务人员就营改增后金融服务的税目范围、计税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税率的变化是银行财务人员关注的重点。有人问:“营改增后,金融业的适用税率为6%,比之前的营业税提高了1个百分点。实际税负会不会增加
        “表面上看,金融业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税率提高了1个百分点,但名义税率的提高并不代表实际税负的加重。”福建省国税局专家表示。
        首先,增值税是价外税,跟营业税比较,换算成不含税后实际税率为6%/(1+6%)=5.66%。因此,理论税负只增加0.66%。
        其次,5.66%也并非金融企业实际的税负。由于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允许金融企业将外购新增不动产、设备及服务中所含的增值税税金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企业只要购进时充分取得合法有效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税负不会上升。
        此外,金融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办法按3%征收率征税,税负降幅逾40%,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事实上,金融业营改增对其他行业或企业也将产生影响。国税专家表示,营改增试点后,一方面,所有行业从事诸如股票、债券交易等金融服务,也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对于纳税人向金融机构支付费用中所含的增值税税金,若是政策规定允许的也可予以抵扣。

        哪些支出可抵扣

        “与过去营业税全额征税相较,增值税只对增值额征税,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差额,才是实际应交的税额。”福建省国税局专家表示,根据新规,营改增试点以后,金融业纳税人为经营活动购买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均允许抵扣。
        营改增后,金融企业可抵扣范围很广:信息系统软硬件及维护费;网络传输费用;外包的呼叫中心服务费用;广告、宣传费用;安保、押运费用;不动产的购置、租赁、修缮、装潢费用;各类办公用品、水电费等运营支出,购买交通运输车辆等费用,只要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按照新政,邮储银行福建省分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缪起时现场算了一笔账:假设银行2016年5月份取得理财管理收入100万元,设备维护费支出7万元,咨询费支出6万元,办公场所租金6万元,水电、办公耗材支出2万元,其应交增值税为100/(1+6%)×6%-[(7+6)/(1+6%)×6%+6/(1+11%)×11%+2/(1+17%)×17%]=4.04(万元),较原营业税100×5%=5(万元),可少缴0.96万元。
        “如何取得进项税额,将直接影响企业税负水平。看来,以后在发生购买支出时要按政策规定合法、有效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缪起时说。他还建议,银行或可尝试剥离非主营业务,或将原来零散采购向大宗物品采购转化,以获得更多进项抵扣。
        国税专家表示,营改增将减少金融行业的税收负担。网点多、规模大、新增固定资产投入高的实体金融企业受益尤为显著。

        优惠政策平移多

        据福建省国税局专家介绍,为了保证金融业实现平稳过渡,在制度设计上,本轮营改增基本平移了原有营业税下的税收优惠。如:金融企业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利息免税、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保费收入免税等等。同时,对于存款利息和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也不征收增值税。
        考虑到贷款业务存在出现坏账的可能,试点实施办法也继续沿用了以往的营业税优惠。即: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再按规定缴纳。该规定将有利于降低金融企业的资金占用率,提升其利润空间。
        对于金融商品转让时可能出现的亏损,试点实施办法也“照旧”作了特别规定:对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后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举例来说,假设某企业5月1日购买A股1万股,买入价10万元;购买B股1万股,买入价20万元。5月26日,将A股一次性卖出,亏损2万元;6月28日,将B股一次性卖出,盈利10万元。那么该企业在6月申报时,由于销售A股出现亏损,当月不需缴纳增值税,同时还可将2万元负差结转至下月。那么,7月该企业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0-2)/(1+6%)×6%=0.45(万元)。
        “这意味着,如果企业当期购买债券对外销售后亏损,不仅不需缴税,其亏损部分还能冲减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但需提醒的是,该买卖负差不可结转到下一个会计年度冲减。”国税专家说。

        提个醒

        福建省国税局提醒金融业纳税人,此次税改目标只减不增,这是制度与政策设计遵循的原则,税务部门须严格执行各项出台政策,但目标的实现还需纳税人的主动适应与遵循。只有双方共同着力,减税目标才更易实现。纳税人要深刻理解政策意图并充分主动遵从,才能真正享受更多的改革红利。同时,还需关注下列问题:
        贷款利息和费用进项不得抵扣。对于社会大众关心的贷款利息费用抵扣问题,试点实施办法给予了明确:对银行贷款相关服务产生的利息等支出,均不能作为企业进项税额抵扣。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同样不得抵扣。
        目前,距离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仅剩最后3天,广大金融业纳税人要抓紧时间,组织对采购供应商的税务资质进行梳理,做好合同修订和衔接工作。同时,要积极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完成营改增前的涉税准备工作。
        须注意的是,5月1日起,对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供应商,应要求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可要求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鉴于金融业独特的组织结构和行业特点,金融企业应重点关注后续出台的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等相关政策规定,主动学习、主动适应。

文章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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