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 首批确定28家商店
福州新闻网12月30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张秀冰)2016年1月1日起,福建省将正式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成为继北京市和上海市之后,全国第二批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省份。记者昨日从省旅游局获悉,我省首批确定28家退税商店(超市)。
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退税对象为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在退税物品主要范围方面,是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需要提醒的是,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后,需要申请退税的,应当向退税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和销售发票。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应主动持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验核无误后,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
记者了解到,截至12月25日,我省有28家商店(超市)成为首批指定退税商店,主要分布在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漳州、南平和平潭。退税商店名单可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www.fj-n-tax.gov.cn)、厦门市国家税务局(www. xm-n-tax.gov.cn)官方网站查询。
其中,福州长乐国际机场、泉州晋江国际机场、平潭海峡高速客运码头、厦门五通码头作为首批离境退税口岸。兴业银行为长乐机场、晋江机场、平潭客运码头退税代理机构,厦门银行为五通码头为退税代理机构。长乐机场、晋江机场、平潭客运码头、五通码头离境隔离区内设置专用退税场所。
另悉,境外旅客退税申请退税应该符合的条件: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内购买退税物品的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退税物品尚未启用和消费;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所购物品由本人随身携带或者随行李托运出境。
据介绍,应退增值税额是以离境的退税物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含增值税)为依据,退税率为11%,计算应退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应退增值税额=离境的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