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境外投资办企备案办法"出台 外资办企手续1天搞定

17.03.2015  12:36

  虽然福建自贸试验区正式挂牌的日期尚未公布,但近来相关利好消息却是接连不断。导报记者昨日获悉,福建省商务厅已经出台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境外投资办企备案办法),以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日前,省商务厅已经向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发出了通知。

  自此,自上月底以来,福建省已经陆续推出了三个有关福建自贸试验区的暂行办法、两份意见。这些办法和意见将福建自贸试验区准备怎么做勾勒得越发明显。

  种种迹象显示,福建自贸试验区挂牌,快了!

  更快捷 外资开办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导报记者了解到,此次出台境外投资办企备案办法,就是为了在福建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推进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营造国际化、法治化投资环境。

  根据办法,境外投资,即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其来福建自贸试验区办企业,由福建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下称备案机构)对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根据办法,企业申请境外投资备案的,只需向备案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表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机构应在企业交齐上述材料,并确认材料符合规定形式后,于当日内完成备案并制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同时,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后,持《证书》办理外汇、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不过,企业自领取《证书》两年内,未在投资目的国(地区)完成有关法律手续或未办理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境内有关手续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备案。

  需要指出的是,备案机构对境外投资主体实行诚信管理。企业应保证全部申报事项和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境外投资。

  这也就是意味着,境外投资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开办企业,相关审批手续最快只要一天就可以搞定了。

  更简便 质监下放生产许可证审批权

  为推进自贸区质监工作改革创新,福建省质监局推出了20项具体措施,落实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

  其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将福建自贸试验区内属于省级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行政审批职权,委托自贸试验区质监部门行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再收费,取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委托加工备案,在获证企业年审中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同时,放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门槛,自贸试验区内符合资质条件的检验机构,可承担发证检验任务。这意味着,在自贸区内开设工业生产企业将更加简便。

  自贸区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也将实现全程电子化,质监部门将建立对接“三证合一”的组织机构代码办证平台。开发网上办证系统,探索建立网上申报制度,实现代码全流程电子化无纸化网上业务办理,加快代码应用电子化。

  检验检测市场也将进一步开放,质监部门将试点让自贸区内符合资质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政府的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业务。

  其他便捷政策还包括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推行“首负责任制”,由业主、维保单位、物业三方签约安全管理责任,并向社会公开承诺;提高对自贸区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的型式评价试验时效,将原先3个月型式评价试验时间缩短至45个工作日;建立电子商务产品质量追溯制度,运用物品编码技术,建立电子商务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将机动车安检机构计量认证和资格许可一并评审,避免重复审核等等。

  更贴心 税收管理实行“绿名单

  导报记者昨从厦门地税获悉,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的企业将实行纳税信用“绿名单”制度。具体来说,即根据厦门片区企业纳税信用管理情况和企业诚信水平,制定并公告税收管理“绿名单”,探索实施自贸区企业的优先管理和专门服务措施,并加强动态管理。

  同时,针对自贸区企业类型和行业特点,厦门地税还将探索建立自贸区税收风险管理特征库、纳税人库,搭建重点行业模型,因应采取纳税辅导、风险提示、纳税评估及日常检查措施。并组建专门服务团队,开展自贸区相关知识的全员培训。

  此外,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企业还能享受到地税人员的全天候多介质服务。以厦门电子地税局为依托,借助纳税人学堂、微信公众平台、手机APP、二维码一次性告知等现代信息介质,为自贸区企业提供全天候、全方位、多介质、多领域的税收政策指引和辅导,减少自贸区企业的涉税风险,实现对自贸区企业服务最大化、干预最小化、纳税诚信化。

  更明确 商业保理业务有规范

  除境外投资办企备案办法外,省商务厅近日还出台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促进自贸区内商业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扩大自贸区内信用服务业对外开放,防范信用风险,规范经营行为。

  商业保理办法中的商业保理业务是指非银行机构从事的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与保理商通过签订保理协议,供应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从而获取融资,或获得保理商提供的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

  根据办法,新设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内资保理公司、已设立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应向自贸区片区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而新设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外资保理公司,先向自贸试验片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在取得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备案证明后,到自贸区片区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此外,自贸区内新设及已设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向自贸试验区片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由自贸试验区片区商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企业凭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办法要求,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必须按规定登录商务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填报,填报内容包括公司注册信息、高管人员资质、财务状况、业务开展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等。新注册企业应于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信息填报,之后应于每月、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一月度、季度业务信息填报。信息填报情况将作为商业保理公司合规考核的重要指标。

  根据办法,企业的注册比以前方便了,政府机构将改变过去准入门槛高、监管较松的模式。今后在自贸试验区内,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负责对区内从事商业保理业务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并对企业的制度建设、内控机制、合规经营、融资管理、账户设置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海峡导报记者 骆余民 香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