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教堂主要教职人员任职办法

10.07.2014  10:53

基督教教堂主要教职人员任职办法

(2010年4月7日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第八届、中国基督教协会第六届三次常委会通过 2010年11月25日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督教教堂的规范化和民主化管理,促进基督教教务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主要教职人员是指按照《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在依法登记的教堂主持各项事工的牧师(或个别教会传统中相当于牧师的长老,下同)。
  第三条 教堂主要教职人员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并具有三年以上在职牧师的经历。
  第四条 教堂主要教职人员人选,由该教堂所在县(市、区、旗)基督教两会征求该堂堂务管理组织意见提出,报设区的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备案。  
  第五条 教堂主要教职人员人选应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规定,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教堂主要教职人员的任期由该教堂所在设区的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教堂主要教职人员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依法管理,并协助宗教事务部门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维护教会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教堂主要教职人员须带领信徒遵行圣经真道,抵制异端;坚持自治、自养、自传,抵御渗透;积极宣传和贯彻基督教两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团结堂务管理组织成员和信徒,按照民主办教的原则办好教会。
  第九条 教堂主要教职人员担任教堂堂务管理组织负责人,须经堂务管理组织民主推选,并报该教堂所在县(市、区、旗)基督教两会同意。
  教堂堂务管理组织对本堂事务实行民主管理,重大事务由堂务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征求信众代表意见。
  第十条 教堂主要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诫警告、暂停主要教职职务、撤销主要教职职务等惩处: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八、九条的;
  (二)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侵吞、挥霍教会财产的:
  (三)制造纠纷、滋生事端,影响教会团结、宗教和睦或社会稳定的;
  (四)违反《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的;
  (五)道德败坏、品行不端,在信徒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散布异端邪说的。
  惩处由教堂所在地县(市、区、旗)基督教两会与该堂堂务管理组织协商后提出,经设区的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联席会议审议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同意。撤销惩处决定的程序同作出惩处决定的程序。
  第十一条 教堂主要教职人员辞去主要教职职务,由本人向该教堂堂务管理组织提出申请,由该堂务管理组织审核后报所在地县(市、区、旗)基督教两会同意,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备案。
  第十二条 担任教堂主要教职的教职人员因工作调动离开原教堂后,不再担任该教堂主要教职。
  第十三条 担任教堂主要教职的教职人员原则上不能兼任另一教堂的主要教职。
  第十四条 暂停或撤销主要教职职务,或者辞去主要教职职务,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主要教职职务的,应向该主要教职人员原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该教堂所在县(市、区、旗)无基督教两会的,其职责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履行;设区的市(地、州、盟)无基督教两会的,其职责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履行。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督教教堂主要教职人员任职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