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培训模式方式 着力提升综合能力

27.08.2020  17:30

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目标,要求法官具备更为全面的司法能力水平。近三年来,福建省泉州市两级法院十分重视培训工作,不断探索精进,举办了多期培训,取得良好的培训效果。但由于各种原因,法官之间的综合司法素质仍具有一定差别,需要对原有的法官培训体系进行整合与提升。为此,笔者就福建省泉州市两级法院的法院培训情况行了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泉州两级法院现有政法编制干警约1600人,其中员额法官664人,占比41.50%,其中硕士研究生学历179名,在员额法官中占比26.96%,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485名,占比73.04%。近三年来,共举办培训53期,参与培训3559人次,其中政治理论培训班6期,占比11.32%,业务培训班39期,占比73.58%,后勤专题培训班8期,占比15.1%。目前培训工作具有以下特点:

1.培训内容较为单一。主要培训内容大多是学习最新出台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审判业务知识,在53期的328个课程当中,有229个业务知识内容课程,占比70.9%,其他的课程是政治理论课以及保密等后勤专题课程。培训课程内容较为单一,提高法官综合能力素养的课程较少,与提升法官全面素能的改革需求不相适应。

2.培训形式较为简单。培训方式大部分是课堂面授,即课堂式面对面的灌输式培训,在53期培训中,课堂式培训有48期,占比90.57%。这种课堂式培训设置的交流环节有限,无法在师生之间形成有效的交流探讨,获取的知识有限,反馈效果不佳。

3.学习培训的时间较少。大部分法官每年用来参加集中培训的时间仅仅达到了最基本的培训学时要求。培训学时统计显示,664名员额法官当中,仅有198名法官培训的学时超过90学时,占比29.82%,员额法官将更多时间专注于办案,用于学习充电的时间较少。

二、原因分析

1.更为注重审判业务培训。大部分业务庭室很少举办除业务培训之外的提升司法能力的培训班,很多法官更重视法律实务培训,更想参加有直接指导作用的业务培训,例如针对亟须解决的审判实务问题,上一年度的发改案件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的培训等,而对于提升综合能力的非法律实务培训热情不够,认为见效较慢。2.课堂授课方式易于开展。课堂式的培训方式较为容易组织,经费要求少,管理难度相对较低,培训风险较小,不会产生不必要的意外事件。法官长期审案的惯性方式也更容易接受课堂听讲的方式,参与互动的积极性不高。

3.参与培训的有效时间较少。泉州两级法院每年新收案件约20万件,平均每人300件左右,平均每天需办结一件,且案件数逐年提升,办案压力较大,而中院法官虽然无需应对这么多案件,但办理案件的难度更高,长时间的培训会让法官原本紧张的工作时间更加捉襟见肘。

  三、对策建议

  1.丰富培训课程设置,提升综合司法能力。针对性地举办司法能力提升班,设置提升员额法官思维方式、思想站位、逻辑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应对危机公关能力、防范风险能力、科技应用能力等课程,以提升法官的全面司法能力,更好地应对危机,做好群众工作。建议与各高校进行联合举办培训,开设一些提升综合能力的强化培训课程,例如浙江大学的《博弈论》《经济学思维与政府管理》《沟通艺术与关系协调》、西南政法大学的《国学智慧》、北京大学的《领导干部压力管理与心理调适》等。另外在课程最后加上现场教学,现场教学可以增强教学的趣味性,使教学更为生动丰富,有利于学员获得直接经验,深刻理解理论知识,加速提升员额法官的全面素质。

2.创新授课方式内容,打造课堂课外培训新模式。转变单向灌输式的授课模式,打造培训新模式,即将课堂授课与课外拓展结合起来,建立涵盖体能锻炼、业务培训、道德培养的互动体验式培训模式,充分激发学员的临场反应能力及组织、创造、团队协作等能力,同时培养和巩固学员们的职业操守,教学、互动、体验三者相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相互促进的新培训模式。这个培训模式新颖,可以使课堂轻松愉快,有效地促进学员之前的互动,增加培训内容吸收,提升培训效果。

3.充分利用线上培训,解决时间紧张难题。今年民法典等较多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员额法官办案任务重,无法长期参加集中培训,建议利用法官业余时间,开设网络智能平台,邀请著名专家教授讲授法律专业知识课。充分利用网上培训软件的回看功能,法官可以选择在开课或者空闲的时间听课,吸收最前沿的法律知识,特别是受疫情影响,不适合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可在非常时期发挥重要作用,不耽误学习提升。利用网络培训进行业务交流,开设15分钟左右的法律实务小讲堂,由主要业务部门的办案骨干针对一个小的专门法律问题分享自己的观点与办案经验,对于暂时不理解的法官,可以反复回看、推敲,并且可以线上与授课法官交流,这样培训时间短,又可以解决实际办案存在的应用问题,让培训更有效率和针对性。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清婷)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左李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