埭头一家药店销售过期医疗器械被查处

15.04.2016  14:10

  莆田网讯 “货值36.5元,被罚2万元,这真是一次惨痛教训。”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某药店的负责人者谢某既心痛又后悔。

  近日,秀屿食药监分局查获一起药店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其涉案的过期医疗器械货值36.5元,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依法予以2万元的罚款。

  埭头食药监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谢某药店进行“双随机”抽查时,在其药械货架上发现“一次性使用鼻氧管”19包,其外包装标注中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08月06日,有效期两年;“一次性使用吸痰管”42包,其外包装标注中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01月03日,有效期两年。上述医疗器械皆已过期,但该药店仍然放置在药柜上对外销售。

  经查,谢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属于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法定程序,秀屿食药监分局依法作出立即责令谢某改正过期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并处2万元行政处罚。

  秀屿食药监工作人员提醒广大药品经营者,药店内药械产品成百上千,需要经营者以更仔细更严谨的态度去维护,在药械安全方面容不得有一丁点儿差错。当然广大顾客也不能盲目相信药店,购买药品前请仔细阅读产品上的标签标示,更要看清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本网记者 刘永辉 通讯员 蔡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