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政策

26.04.2016  15:42

日前,国土资源部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城镇化建设土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发挥国土资源工作在保障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释放内需潜力、提高城镇化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知要求,统筹各业各类用地,保障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抓紧完成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科学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优化区域、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保障新型城镇化必要用地。以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为目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向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倾斜,向发展潜力大、吸纳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倾斜。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坚持以人定地、地随人走原则,合理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保障农村转移进城落户人员的用地需求。完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综合考虑房地产去库存和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有保有压、优化结构,因城施策、分类调控,合理安排房地产用地供应。允许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用地按照有关规定改变用途,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鼓励以各类住房配建、现有非住宅用地改变用途等方式,支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逐级落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面积下降目标任务。

  通知强调,创新土地管理方式,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建立健全规划统筹、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利益共享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鼓励土地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资本,采取灵活的处置方式,促进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改造,推动城市更新、产业升级和功能提升。实施差别化产业用地政策,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制度,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利用存量用地发展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创业平台、“互联网+”等,在5年内可保持原用途、原用地方式不变。科学稳慎推进低丘缓坡地开发,对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试点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未严格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水土流失、环境影响等评估论证,无法保障生态、地质安全的,不得开展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试点。与新型城镇化规划相衔接,选择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适宜地区,实行土地统一整治、分批供应,促进生态旅游等特色城镇建设。

  通知要求,维护进城农民土地权益,提升服务保障能力。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加快推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工作,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的权能及实现形式,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变。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可以先行先试,根据有关法律授权,探索退出宅基地统筹利用方式,稳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转让,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合力。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精简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完善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能,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创新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明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同步跟进落实后续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