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生态治理困境:缺乏约束机制致城市病加剧
02.11.2014 11:39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城镇化进程中的生态治理困境
生态治理理念认知缺失。观念上重经济效益轻生态效益。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粗放型增长特征显著,地方政府重经济轻环保,工业领域采用“开采—生产—消费—废弃”的生产模式,具有非循环、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等特点,造成工业生产能耗、废水排放量、固体废弃物明显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政府对环保教育不够重视,环境教育流于形式,公众生态保护意识淡薄,大大忽视了城镇化进程中的生态风险。
生态治理制度机制缺乏。缺乏生态保障机制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缺乏保护环境的机制。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生态环境遭受人为破坏后,没有必要的补偿机制,导致生态得不到修复;合理的价格机制的缺失导致农民土地被征用后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缺乏约束机制导致“城市病”加剧。一些地方政府简单地将城镇化理解为“造城运动”,过分追求规模经济,对城市规划建设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导致各类园区一哄而起,大量农田被滥用,大量资源能源被消耗。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环保部门执法不到位,环境监管机构种类杂乱责权不分,环境治理投入少等,都制约着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力度。
生态治理主体责任不明。城镇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公众等各方密切配合和共同参与,但目前却存在治理主体责任不明等问题。生态治理需要政府部门通力合作,但政府部门条块分割,很难发挥整体合力效能。就企业而言,企业是市场活动的主体,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为增强竞争力千方百计降低成本,不愿过多投入资金进行生态治理。就公众而言,生态治理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和参与途径,导致公众参与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影响着治理的广度和深度。
城镇化进程中生态治理困境的破解策略
树立城镇化可持续发展观,构建生态治理的法律保障机制。解决城镇化生态治理困境,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文明观,坚持城镇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观。要找到城镇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平衡点,妥善处理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城镇化与生态环境治理的关系,科学处理经济发展规模和环境容量的关系,合理衡量生态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推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要构建生态治理的法律保障机制,推动环境法制建设。当前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为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未来要针对城镇化建设特点,将环境法规与政治经济政策相结合,构建符合城镇化建设需求的生态环境法律治理体系,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保障机制。
明确生态治理责任主体,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生态建设机制。生态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实现生态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需要建立符合城镇发展要求的生态建设机制,构建政府主导、企业推动和公众参与的全方位、多层次、全员性的生态合作治理模式。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强化政府对城镇生态环境的管理。树立以人为本的城镇化发展理念,合理定位政府角色,认真落实政府环境监管责任,严格执行城镇环境管理制度。要增强企业的环保责任感,构建企业的生态推动机制。要关停并转高污染企业,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加强企业环保自律,积极引导企业参与生态治理工程。要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引导公众通过提升自身素质和加强自我管理促进生态环境治理,形成人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社会氛围。
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构建生态治理的财力保障机制。环境问题的实质是发展问题,解决城镇生态治理困境,最终是要处理好环境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走新型城镇化道路。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提高服务产业比重;改进粗放型第二产业,发展技术密集型经济;提高第一产业科技水平,推进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和现代化。解决城镇生态困境,还要建立财力保障机制。要加大对生态治理的财政倾斜和信贷投资,按照“污染者负责、开发者保护”的原则处理生态治理问题;加大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及工业废弃物等环境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强化自然资源的资产化管理制度,形成生态治理的开放型多元化投资体制。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02.11.2014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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