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城法院:为祭祀私藏黑火药 非法储存受刑罚

09.07.2014  13:16
  莆田一老太在担任社区董事会成员,不懂得法律的她为社区举行祭祀活动做准备,在自家旧房内存储黑火药。日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该案。

  【基本案情】

  据悉,被告人陈某珍系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濠浦社区居民,1959年出生,担任社区董事会成员。自2011年起,该社区每年都举行神明祭祀活动,濠浦社董事会将所使用的黑火药存放在该董事会成员陈某珍家的旧房内。

  2013年10月15日上午,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治安大队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在被告人陈某珍的旧房内查获2袋黑色粉末,毛重共计43.56千克。经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陈某珍旧房内扣押的黑色粉末具有爆燃的能力,主要成分为硝酸钾、硫磺和碳粉状物质的混合物,属于黑火药类爆炸危险品。同年11月27日17时许,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拱辰街道南郊安置房小区内抓获被告人陈某珍。

  荔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珍的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析法】

  储存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擅自储存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由于爆炸物的杀伤力与破坏力相当大,故刑法将本罪规定为抽象的危险犯。抽象的危险犯中由于其本身所包含的对该法益的严重侵害可能性而被具体构成要件禁止的行为,简而言之,根据一般情况或以一般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是抽象的危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15日《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本罪论处:…(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第9条规定:行为人确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或者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储存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对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根本不了解,而且认为储存黑火药系用于生活中的民间习俗活动使用,储存的黑火药置于旧房内,该旧房位置偏僻,远离居民区,依法可以不认定其非法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陈某珍非法储存爆炸物未造成严重后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