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福建城市建成区新增路外公共停车泊位2.2万个

27.01.2016  11:41

   今年全省城市建成区新增路外公共停车泊位2.2万个

   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

  1月27日讯(福建日报记者周琳) 日前,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已出台《关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确定今年全省城市建成区新增路外公共停车泊位2.2万个,以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省政府已确定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作为今年“立项挂牌办理”任务,进行重点督查。

  《意见》提出,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重点解决老城区停车设施欠账,推动新区按照标准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使用方便的城市公共停车体系。2016年,全省城市建成区新增路外公共停车泊位2.2万个,其中福州市6000个,厦门市4000个,泉州市3000个,南平市、三明市、龙岩市、宁德市各1500个,漳州市2000个,莆田市800个,平潭综合实验区200个。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城市多建停车泊位,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新增路外公共停车泊位10万个以上,上述泊位不含新建的住宅区(楼)、商贸写字楼、超市、医院、机关事业等单位及其他公共设施按规定应当配套建设的停车泊位。

  加快规划建设:市、县人民政府要以配建停车位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位为辅助,采用差别化的停车位供应政策,组织编制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提出5年滚动建设计划;对交通拥堵特别严重、停车难特别突出和停车泊位价格畸高的地区、地段和社区,要优先组织编制停车设施建设计划;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要以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及旅游景区等人流集中地区停车服务为重点,充分利用既有广场、公园开发建设地下停车场,利用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利用高架桥下、城市边角地、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客运首末站、废弃厂房、仓库、闲置收储地块等建设多层停车库,鼓励原有自走式停车场扩容改造为机械式停车设施;充分利用人防工程,新建的人防工程要实行“平战结合”,平时作为地下停车设施使用;简化审批程序,简化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在规划、立项、招投标、建设、经营等环节的审批程序,开设绿色通道,主动靠前服务;建设公共充电设施,优先在大型商场、超市、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场馆和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等。

  创新建设运营模式: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公共停车设施,不对泊位数量做下限要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适当配建附属设施,经审批,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可以按照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配建附属经营设施。

  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健全停车服务收费机制,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公共停车设施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协议确定;规范政府定价行为,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实行差别收费,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意见》还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确保项目用地,加大财税金融支持,保障产权权益,加强综合管理,全力推进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建设和使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