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台城区公租房管理细则 房源不足户型租金减免20%

16.10.2015  11:06

  记者从福州市政府获悉,近日福州市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根据《福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房源不足的户型,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可统筹提供下靠一个户型档次房源,即一人户可配租40平方米以下户型,夫妻二人户家庭可配租45平方米户型,三人户两代家庭可配租55平方米户型。此类家庭可在其实际应承担租金的基础上再减免20%的租金。

  保障家庭因特殊原因不参加当批次选房的,可在通知明确的期限内申请延后至下一批次,一个家庭只能申请延后一次。但自愿放弃保障资格的,自放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公租房保障家庭自取得保障资格的次年起,每年年末要申报家庭基本情况,相关部门会定期对距离租赁期限不足一年的保障家庭开展复核。经审查取消保障资格的,将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

  租赁期间因原承租人去世、离异、服刑等原因需要对租赁合同注记的承租人进行变更的,保障家庭应立即确定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承租人并申请变更。除家庭人口发生变化导致需要调整配租标准以外,已配租的公租房一般不作调整。保障家庭自愿互换的,只要双方所承租的公租房户型面积标准相同,可向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调整。(福建日报记者 陈则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