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东部新城农村房屋征补细则出台 无产权房按建设年限处理

20.01.2015  09:51

    昨日,记者获悉,福州仓山区东部新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开始实施新的征收补偿细则。福州市政府日前印发的《福州市仓山区东部新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2009年3月16日公布的《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已按照《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执行的征迁项目,按照原规定执行。

    据了解,该《细则》适用于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螺洲镇以及盖山镇位于东部新城建设项目范围的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因城市规划需要征收的,一般实行货币补偿。

    《细则》中对于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也作出规定,成为关注的焦点。《细则》规定,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为依据,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地契、建设用地证明、建房纳税记录或卫星航拍影像图等有效原始证明资料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确认和补偿安置。

    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出台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超出结合人口进行安置的面积部分另给予6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150元/平方米的自行搬迁补助。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村集体2004年10月26日前出资统建的工业厂房、仓储类用房和老人活动中心等无产权公建用房,可办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经上一级政府确认后可按70%给予补偿,补偿费归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村集体所有;私营企业或个人2004年10月26日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集体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给予600元/平方米的奖励。

    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业2004年10月26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可办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经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确认后可按70%给予补偿。

    《细则》还规定,征收非农经合成员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产权房屋,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0%的公摊补偿(安置房为七层以下多层房屋的除外),但每户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

    按基本住房面积保护政策实行补偿安置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房不计层次差价的面积按照安置建筑面积计算。

    住房面积保护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方可享受

    2009年3月16日前户籍或原户籍在征收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享受基本住房面积保护政策;但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正式在编人员以及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廉租房、住宅货币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除外。

    在1984年第一轮或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有资格承包本村土地的农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以下简称农经合成员);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农经合成员的常住人员;与本村农经合成员结婚且在本村生活的常住人员;由农经合成员依法收养落户的常住人员;因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常住人员;因应征入伍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和退伍迁回原籍人员;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农经合成员,因就读迁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及户口外挂的中小学生;被判徒刑的服刑人员;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农经合成员,因就学迁出,现已毕业且户口在本市的,在本市没有其他福利性住房的常住人员;因征地等原因就地农转非、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住房的常住人员。

    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不因房屋征收原因户籍随户主移入安置用房影响享受基本住房面积保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