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报批前要至少公告30天 危房修缮应报批

29.08.2015  09:39

  福州新闻网8月29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李晖)昨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城乡规划报批前

  应至少公告30天

  《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的公众参与制度,通过论证会、听证会和其他方式、渠道,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建立规划信息公开平台,及时依法公布批准的城乡规划及相关规划信息,但依法不得公开的除外。

  “城乡规划在报批前,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条例》同时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规划区内建设

  需办规划许可证

  《条例》明确,在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或者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条例》还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已经核发的应当撤销。

  《条例》规定,个人住宅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有资质的安全性检测机构鉴定属于危房的,按规定经相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修缮加固或改建。

  危房改建应当在原有的宅基地范围进行。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危房改建面积及层数不得超过房屋及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载明的范围,其他区域危房改建面积及层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