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19.09.2014  13:22

  从明年1月1日起,我省将为每个城乡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日前,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设为20个档次

     意见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至2000元20个档次(每100元一档),最高缴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多缴多得。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每年度补助、资助金额及个人缴费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政府补贴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以及丧葬补助金等。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选择100元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标准(100元),政府补贴增加1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均为100元。

  对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以及非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对城乡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继承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在国家确定的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省政府适时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目前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之转移。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有条件的市、县(区)可先行探索建立丧葬补助制度,在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按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

  

   养老金这样领取

     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和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不用缴费,可从参保登记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若中断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若不参保缴费,则年满60周岁不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允许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的城乡居民,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两年内补办参保登记手续,补缴保费,但不享受政府补贴,从办完补缴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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