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账户资金余额可继承

19.09.2014  10:09

  福州新闻网9月19日讯 从明年1月1日起,我省将为每个城乡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日前,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设为20个档次

  意见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至2000元20个档次(每100元一档),最高缴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多缴多得。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每年度补助、资助金额及个人缴费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政府补贴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以及丧葬补助金等。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选择100元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标准(100元),政府补贴增加1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均为100元。

  对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以及非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对城乡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