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08.02.2016  18:42
  

  2月1日,龙岩市政府下发通知,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全面提高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此举将更加有效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助力推进精准扶贫工作,早日打赢脱贫攻坚战。

  具体调整情况为:城市低保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各县(市、区)保障标准由去年的每人每月380~468元提高到452~540元。农村低保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25%确定,不低于省定最低标准2650元,其中新罗区由去年的每人每年2760元提高到3110元,其余6县(市、区)由每人每年2300元提高到2650元。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分散供养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集中供养标准比分散供养标准提高20%。各县(市、区)分散供养标准由去年的每人每月485~645元提高到533~700元,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582~774元提高到640~840元。

  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分散供养标准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0%确定,集中供养标准比分散供养标准提高20%。各县(市、区)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494~608元提高到588~702元,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593~730元提高到706~843元。闽西新闻网

【编辑:陈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