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遭"反垄断调查" 官方瞄准地方行政垄断

14.09.2014  13:16

      河北曾出台规定,本省客运企业可享过路过桥费半价优惠,其他省份跨省运输就不能享受。《反垄断法》实施6年后,河北省政府涉嫌制定了歧视性规定,成为首个遭“反垄断调查”的省级行政机关。

  昨日,河北省交通厅、物价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之所以制定了违反《反垄断法》的歧视性规定,因为“出台政策时对国务院相关规定理解出现了问题,‘误读’了国务院规定”。

   国家发改委

  涉歧视性规定责令改正

  11日,在国务院新闻办的反垄断专题吹风会上,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通报了河北遭“反垄断调查”事件。

  许昆林称,日前,发改委接到了韩国大使馆的举报:河北对本地客运企业制定了优惠政策,过路过桥费打“对折”,只收半价,但其他省份跨省运输则无权享受这一优惠。一个在天津的中韩合资企业,未能享受到该优惠待遇。

  许昆林表示,河北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规定河北省客运企业享受过路过桥费半价优惠,涉嫌歧视性规定。国家发改委已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出执法建议函,建议立即责令三部门改正错误。

  据新京报记者了解,此系《反垄断法》实施6年来,这是中国反垄断调查首次涉及行政机关。

   河北相关部门

  整改方案已上报省政府

  昨日,河北省物价局收费处崔处长、河北省交通厅宣传处李主任表示,已向河北省政府上报了整改方案,恢复本地车辆和外地车辆同等收费价格。二人都表示,当初之所以制定了本省客运车辆享受半价优惠政策,是因为“误读”了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曾出台文件规定本省客运车辆可享优惠政策,我们做出了本地客运车辆半价的规定。”崔处长说,“2013年河北省出台该政策时或许‘误读’了国务院规定”。李主任也表示,“河北省出台该政策时对国务院相关规定理解出现了问题”。

  据新京报

据新京报报道,河北省政府因规定“本省客路桥费半价,歧视外地车”,成为反垄断法实施六年来调查中首次涉及的行政机关。种种迹象显示官方反垄断有向排查地方行政垄断转移之势。

近日发改委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在一次节目录制时透露,下一阶段反垄断调查工作重点将有所转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和地方保护主义将是调查重点。而河北政府一案或许仅仅是开始。

河北相关部门称系误读

整改方案已上报省政府

11日,在国务院新闻办的反垄断专题吹风会上,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通报了河北遭“反垄断调查”事件。

许昆林称,日前,发改委接到了韩国大使馆的举报:河北对本地客运企业制定了优惠政策,过路过桥费打“对折”,只收半价,但其他省份跨省运输则无权享受这一优惠。一个在天津的中韩合资企业,未能享受到该优惠待遇。

许昆林表示,河北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规定河北省客运企业享受过路过桥费半价优惠,涉嫌歧视性规定。国家发改委已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出执法建议函,建议立即责令三部门改正错误。

此系《反垄断法》实施6年来,这是中国反垄断调查首次涉及行政机关。

河北省物价局收费处崔处长、河北省交通厅宣传处李主任表示,已向河北省政府上报了整改方案,恢复本地车辆和外地车辆同等收费价格。二人都表示,当初之所以制定了本省客运车辆享受半价优惠政策,是因为“误读”了国务院规定。

释放严查“行政垄断”信号

据媒体报道, 浙江也曾出台本省客车优惠政策。2012年8月1日起,浙江省开始执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本地20座、40座客车,只要在2012年7月30日前办理ETC(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享受收费优惠3年政策,但外地20座、40座客车与此无缘。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表示,2008年制定《反垄断法》时,专门设置了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俗称的“行政垄断”做出了明确规定。

他表示,《反垄断法》明确了“行政垄断”的各类情形,如“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等,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他强调,虽然跟行政权力有关的经济领域,多有涉嫌“行政垄断”的影子,“比如河北就高速公路制定的差别性待遇,就是对地方利益保护的一种表现”。

但《反垄断法》实施6年来,对于涉嫌行政垄断的部门,作出处理的并不多,“压力和阻力都比较大”。

他认为,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次强调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向市场放权,特别是三中全会提出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因此,本次国家发改委向河北省政府发出的反垄断执法建议函,具有积极意义,释放了严查“行政垄断”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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