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严惩垃圾不分类行为 违者个人或将被罚300元

29.06.2017  17:44

  同住一座城,同饮一江水,美好的生活环境是大家共同的向往。然而,随着社会经济与城市的发展,生活垃圾也与日俱增。据了解,厦门的生活垃圾年增长率约为10%,2016年达4760吨/日,估算2020年达7500吨/日。目前三座焚烧厂、一座填埋场、一座分类处理厂、一座餐厨垃圾处理厂开足马力,仍感受到巨大的处理压力。(记者 蔡樱柳)

  为避免出现“垃圾围城”,2017年,厦门计划在岛内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通过法律的形式来保障强制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已迫在眉睫。昨日,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进行一审。据悉,这或将成为福建省首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考虑到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推进”的要求,《办法(草案)》明确:思明区、湖里区自法规施行之日起即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岛外四个区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和日期,由区政府按照分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草案解读

  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从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到信用监管,《办法(草案)》都进行了规定。

  [投放]

  大件垃圾可预约上门收集

  《办法(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各类垃圾应投放到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搬运。

  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或将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或将处以三百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或将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或将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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