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法院:挡土墙坍塌殃及邻居 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27.01.2015  20:41
  【案情】

  蓝某在某加油站旁边租赁旧货交易场所经营废品回收。2014年6月18日,某加油站的挡土墙坍塌导致蓝某旧货交易场所仓库倒塌,造成仓库内所有物品损坏。双方在事故发生后对损坏物品数量进行了造册登记并予以确认。近日,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并达成协议,确定由某加油站一次性赔偿蓝某经济损失141000元。

  【审理】

  武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加油站的挡土墙坍塌导致蓝某旧货交易场所仓库倒塌,造成仓库内所有物品损坏,某加油站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并制作了《协议》,协议双方意思真实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对双方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予以确认。遂判决某加油站赔偿蓝某经济损失141000元。

  【说法】

  本案是一件建筑物附属设施(挡土墙)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纠纷,是物件所有人对其管领下的物件致使他人损害,为物的损害承担的替代责任。

  物件致害责任成立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为:第一,必须是由物件自然脱落、坠落造成损害且该物的范围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第二,有损害事实。第三,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与上述物件的脱落、坠落有因果关系。第四,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此处的过错,通常是指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上述物件在维护和管理方面存在不完全、不完备状态,以致物缺少所应当具备的安全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此类纠纷发生后,作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要证明的是自己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不存在过错,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