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29.05.2015 20:42
本文来源: 法制办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要求,省政府法制办将《福建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称《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地震预警与预报是不同的概念。地震预警是在地震发生之后,利用地震波与电波之间的时间差,在地震波到来之前,将地震消息通知离震中较远的人,使其有几秒至数10秒的逃生时间和预警处置时间。地震预报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就现有的科技水平还难以做到。而地震预警虽然只有几秒至数10秒的时间,根据美国、日本、墨西哥、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地震预警成功实践经验,已经具有良好减灾效果和社会效益,不仅可以有效减轻人员伤亡和降低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并且可以为震后紧急救援快速提供相关震害信息。 近年来,我省积极推进地震预警系统建设,率先在全国建成地震预警系统并通过在线试运行和内部测试,已具备正式对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的能力。但在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实践和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及管理中存在和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地震预警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统一规划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配合才能保障地震预警的有效运行,取得减灾实效,而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需要作相应规定予以规范;二是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及处置,若没有法律手段加以规范和保障, 容易引起社会混乱和稳定;三是法律、法规对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地震预警保障措施等只作原则性规定,在实际中难以操作,需作进一步的细化和衔接规定。因此,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加快地震预警系统建设,有效发挥地震预警工作成效,迫切需要制定《办法》。我办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预警系统规划建设问题。地震预警系统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预警信息在“采集、处理、发布”三个环节必须都非常准确、可靠、即时,才能起到地震预警作用。在全省预警系统建设过程中,如无统一规划建设,容易产生各自为政、重复建设、技术不协调、标准不一致、信息不准确等一系列问题。为了保障地震预警工作的协调、高效开展,保证预警信息的准确、可靠、即时,拟在《办法(草案)》第二章作相应规定:一是规定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预警系统建设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是明确要求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开展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三是明确地震预警系统所依托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地震预警信息自动处理、发布、接收系统建设应当符合有关地震预警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二)关于预警信息发布问题。地震预警是全省性、大区域范围的社会工程,对社会影响很大,社会敏感性比较强。为了避免不同的发布主体对同一地震发布不同地震预警信息而造成社会混乱,吸取四川等兄弟省份在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中的经验,拟在《办法(草案)》第十三条、第十五对地震预警信息统一发布作出相应规定:一是地震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发布。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三是广播、电视、网站、移动通信等媒体应当配合地震部门做好地震预警信息的迅速发布。四是面向公众的地震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媒体即时播发。 (三)关于建立地震预警信息的自动接收及应急处置系统范围问题。地震预警发挥的作用大小,取得的实效多大,最终取决于接收信息的对象及其采取相应的应急避险措。为了有效地利用预警信息,取得减灾实效,拟在《办法(草案)》针对不同预警信息接收对象作出相应规定:一是根据《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有关规定,强调重大建设工程设施和其它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建立地震预警信息的自动接收及应急处置系统,并在接收到破坏性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避险措施,以防范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二是根据国内一些地震灾害的经验教训及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明确地震重点监测防御区的学校应当建立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技术系统及应急处置机制,而对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则鼓励采取相关地震预警应急措施。三是为降低经济损失和减少次生灾害的发生,主要将信息用于生产设施和设备紧急防范,对地震预警信息内容有特殊要求的单位,规定可以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信息服务申请。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标准提供专门的地震预警信息服务。 (四)关于地震预警宣传问题。地震预警对于公众来说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学科,如何发挥好地震预警的作用,真正取得预警效果,关键是要了解地震预警,熟悉地震预警处置。为此,拟在《办法(草案)》第四章对地震预警宣传作相应规定:一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地震预警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科学应用地震预警信息进行逃生避险的能力。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配合地震部门做好公众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三是设置地震预警地震信息接收装置的单位应当制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地震预警科普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3月27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网址:www.fjfzb.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收,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本文来源: 法制办
29.05.2015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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