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铁"禁食条例"再被删 乞讨最高拟罚千元

26.09.2014  16:08

2013年7月11日,地铁1号线,一名男子在拉琴乞讨。北京拟规定,在地铁乞讨、卖艺的,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新京报资料图片浦峰摄

新京报5月23日报道

    “地铁禁食”条款在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征求意见时就充满争议,其在经历条款删除、又恢复后,如今再次被删。

    记者昨日从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了解到,“地铁禁食”相关条款没有列入《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地铁禁食”可在乘客守则里作出规定,而不作为硬性规定。

    地铁是否禁食经历“拉抽屉”式调整

    地铁里该不该禁食一直存在争议。从今年2月轨道安全条例草案的公示,到5月份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一审,3个月内,“地铁禁食”条款的废存,经历了一轮“拉抽屉”式调整。

    昨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德林所作的相关报告中并没有提及“禁止饮食”,这个说法也没有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出现。

    王德林介绍,对于车厢内饮食是否有必要纳入禁止行为,出现了不同的看法,有的委员认为,禁止地铁饮食从实际来看不好执行,此外有的情况需要区分对待,不建议将车厢内饮食纳入条例作硬性规定。

    对于“禁食”条款没有写入条例草案修改稿,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是否允许在地铁里饮食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就有分歧。“地铁禁食”可在乘客守则里作出规定,在条例草案中就没有作硬性规定。

    地铁发小广告最低罚100

    目前在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散发小广告行为大量存在,给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带来应急疏散、设备故障等安全隐患。草案条例修改稿中增加了禁止在地铁里乞讨、卖艺、散发小广告。

    同时,草案条例中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禁止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禁止在车站、车厢内派发广告等物品”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派发的小广告等物品,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