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应循序推进

27.04.2016  12:55

      从法理上看,地方权力机关属于民意代表,他们的立法活动属于间接民主,而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属于直接民主形式。如何让公众参与真正为提高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服务?对此,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文静在《检察日报》上发表题为《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可循序推进》的文章中指出:
  地方性法规制定中的公众参与应循序推进。一套适合当前国情的地方性法规制定中的公众参与程序至少应当包括征求意见的对象、方式和意见反馈三个方面,且每个方面都需要设计具体的操作程序。 
  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至少包括利益相关人、专业人士、公民和国家机关的意见。不同的人群征求意见的方式不同,征求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应当采取座谈会的形式;征求专业人士意见以论证会形式为宜;征求普通公民的意见宜采用群体赡养、抚养、借贷纠纷和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的快速办理机制,依法及时保护贫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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