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实施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代表法办法修改后公布

14.04.2016  09:38

  福州新闻网4月14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昨日公布,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同时公布,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登记制度是重要内容。

  对这部法规进行修改是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衔接细化相关上位法的需要。

  代表履职监督工作是新内容,就此增加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建立代表履职登记制度,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档案,并可以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履职情况。代表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供本人履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