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法院:学生在教室嬉闹受轻伤 学校仍需担责任
04.07.2014 16:49
本文来源: 法院
学生课后值日时互相嬉闹致一方右眼受伤
学生梁聪(化名)与戴远(化名)系某中学学生。2008年9月26日,当天的值日生是梁聪与戴远及林某三人,下午17时20分许,梁聪与戴远、林某在共同打扫教室卫生期间,性格好动的梁聪与戴远用打扫出来的矿泉水瓶互相嬉闹,梁聪还用脚将一个矿泉水瓶踢飞起来,击中戴远的右眼。
戴远被梁聪踢飞的矿泉水瓶击中后立即感到右眼视力不清,梁聪见状后就陪着他到校医务室就诊,但被告知说要到县医院治疗。之后,梁聪要求戴远先回家休息,若明日右眼还是看不到东西时再告诉父母。然而当晚戴远并未告知其父母,而是仍到学校参加自修,之后在同学的劝说下向老师请假,并将右眼受伤的事情告诉父母。戴远的父亲获悉后立即将其带到仙游县医院治疗并电话通知班主任。经诊断戴远的伤情为外伤性青光眼,右眼损伤属八级伤残。
赔偿责任认定清楚,后期治疗费用引争议
2009年2月18日戴远父母向仙游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一二审审理,做出梁聪及梁聪父母共同承担50%的赔偿责任,某中学承担40%的赔偿责任,戴远自负10%的赔偿责任。赔偿费用截至到2010年3月8日止。
但由于戴远的伤情为外伤性青光眼,医嘱需不断到医疗机构复查、诊治,故戴远自2010年3月28日起至2013年1月24日止陆续到仙游县医院、厦门眼科中心医院和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测眼压、复查、诊治,花去医疗费10316.2元。对于这笔后期的治疗费索要问题,戴远父母再次将梁聪、某中学告上法院。
学校未安排人员督导值日活动,法院认定其负有责任
某中学辩称该校一直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一般学校正常的值日是不会有老师在旁的,而平时该校还安排值日教师及保安在周围巡逻,本案损害是发生在放学之后,且是在值日老师和保安未巡逻到该班级时发生的,因此该校已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更不用再承担本案后续治疗费的赔偿责任。
仙游法院审查认为,该中学对在校未成年人负有督导及防护义务,因放学后未指派老师、工作人员现场督导学生值日打扫卫生等活动,致梁聪踢玩矿泉水瓶造成戴远受伤,事发后虽经校医室诊治,但没有采取妥当措施,也未通知家长及时送医院治疗,耽误病情,该中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戴远应自负10%的责任,梁聪应承担50%的责任,某中学应承担40%的责任,以上各方按照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承担后续医疗费用。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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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2014 1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