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推进医养融合 老人在养老机构内可享便捷医疗服务

08.10.2015  10:15

  医养融合正成为养老服务业的大势所趋。近日,为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保障功能,让老年人在养老机构享受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和市卫计委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融合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动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

  □本报记者 叶舒雯

   支持养老机构设医疗机构

  当前,我市养老设施建设起步较晚,各类配套不尽完善,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内设医疗机构不规范、医疗设施少、医务水平不高等问题,养老机构医疗保障不到位。《意见》提出,积极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具体而言包括:

  设立护理院。规模在3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达到护理院基本标准的,内部原则上应设置护理院,有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置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

  设置医务室(卫生所)。规模在100-300张床位的养老机构,达到诊所基本标准,内部原则上应设医务室(卫生所),有条件的也可设护理院,或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联建;

  设置巡诊室。规模在100张床位以下的养老机构,内部原则上应设巡诊室,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配备1名医护保健员,有条件者也可设置医务室。

  同时,城乡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灶)、农村养老互助幸福院,应通过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所)合作开展医疗服务。我市还鼓励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长期卧床、70岁以上和独居等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

   鼓励医疗机构转型养老机构

  为进一步支持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融合发展,我市鼓励部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挥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通过转型、增设等方式,建设老年人护理院、康复院,转型为养老机构,实现医养融合发展。

  同时,我市将加快统筹做好新建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规划衔接,鼓励近距离规划、签订合作协议或通过社区卫生机构设在养老机构内部的方式,形成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互补、互助、互动、互融的发展格局。

   建立医疗巡诊服务制度

  《意见》提出,对于没有设置护理院、医务室的养老机构,要主动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签订医疗巡诊服务协议。由养老机构中的医护保健员,每天向合作的医疗机构报告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确定需要重点巡视的老年人名单,医疗机构要定期定时安排医护人员,有针对性地为养老机构慢性病人、残障老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巡诊服务。

   推进全科医生家庭签约式服务

  《意见》要求,全市所有养老机构要根据机构规模大小、入住老人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与相应临近的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医疗机构应对此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发生意外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同时,建立健康管理机制。基层医疗机构要坚持主动上门服务巡诊,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个性化诊疗服务;要推进全科医生团队家庭签约式服务,将基本卫生服务网络覆盖所有养老机构,每年为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1次全面体检,将患有慢性疾病的老年人纳入重点人群管理,定期开展随访服务。

   鼓励中医师在养老机构提供服务

  《意见》还提出,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支持有条件的中医医院举办康复型、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或转型为中医康复医院,开发以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项目,鼓励有资质的中医师在养老机构提供保健咨询、调理服务。

   养老机构设护理室等优先纳入医保定点

  我市各级各部门将对上述机构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各级卫计部门将把医疗巡诊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年终考核和医护人员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各级人社部门将对养老机构内符合条件的护理室、医务室、巡诊室等,优先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并以基层医疗机构和老年护理机构为依托,建立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总体降低老年人医疗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