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08.2015  12:15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将《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称《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大气、水、土壤是生态环境的三大要素。没有土壤环境质量的改善,就谈不上生态环境质量的整体改善,也就无法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体健康。土壤污染问题已成为继大气和水污染问题之后必须引起全社会高度重视、亟需解决的重大环境问题。目前在环境保护、固体废物、土地管理、农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现行法律中有一些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原则要求或规定,但这些要求或规定明显滞后。加快土壤立法。对于改善土壤环境质量、防治和减少土壤污染,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出,要“重点治理农村土壤和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明确要求“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强化土壤环境监管”、“推进重点地区污染场地和土壤修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明确要求“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提出,要完善政策法规,研究起草土壤环境保护专门法律。2013年3月,国务院在确定年度政府重点工作时提出,要在重点地区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突出问题的治理,集中力量打攻坚战,让人民群众看到希望。因此,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壤环境保护重要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也是实现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的根本保障。 因此,我们会同省环保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为明确土壤环境监督的行政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办法(草案)》作出了相关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土壤污染防治经费,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土壤污染(第四条第一款);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四条第二款);      三是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休制和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的机制(第五条  )。 (二)关于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和土壤环境标准   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和土壤环境标准是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和监管的重要依据,因此,《办法(草案)》对此作出了规定:一是规定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政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第九条);二是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并公布本省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修复等技术规范  (第十条第一款);三是规定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条第二款)。                            (三)关于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与执法检查 在了解和掌握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对土壤环境质量实施监测管理,强化土壤环境保护的监督和执法检查方面:一是规定土壤环境监测制度(第十二条);二是规定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制度(第十三条);三是规定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土壤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四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四)关于土壤污染预防 为保护清洁土壤环境免受工业生产活动与开发建设等人类活动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尤其是保障食品安全,《办法(草案)》专门设专章对“土壤污染预防”做出了规定:                                                                          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严格产业准入,防止新增建设项目造成新的土壤污染,淘汰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的工艺和设备,限期整治或者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  (第十七条);二是对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作出了规定(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三是规定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当包含对土壤可能造成的影响的评价及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第二十条);四是对制造业、矿山企业、石油企业、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医疗废物处理场所等行为作出了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八条)。                      (五)关于土壤污染治理 为了明确污染土壤治理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建立污染土壤治理法律制度,《办法(草案)》设专章规定了“污染土壤污染的治理”。              一是建立土壤污染重点监控企业名录制度,并鼓励土壤重点监控企业实施土壤污染责任保险(第二十九条);二是规定了污染地块名单以及优先修复名单的产生程序(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一条);三是规定实行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级管理及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三条);四是区分不同情况,提出确定土壤修复责任人的原则(第三十五条);二是规定了修复工程方案报备程序、污染土壤修复的环保要求、污染土壤修复监测和完工公告(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8月27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网址: www.fjfzb.gov.cn ),通过该草稿网页左侧的“草案建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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