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土壤污染防治办法下月施行 8种行为最高可罚20万

06.01.2016  15:04

  记者昨日获悉,《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将从2月1日起施行,8种行为最高可罚20万元。

  《办法》明确,饮用水源保护区、食用农产品产地等土壤敏感区域至少每五年调查一次;农用地应当划分环境安全区、环境警戒区与环境污染区,环境安全区应防止污染,环境警戒区应减少或者消除污染,环境污染区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按规定修复。

  禁止在农用地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标准的城镇污水、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

  主管部门经监测发现土壤污染的,应纳入污染地块名单,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应纳入修复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列入修复地块名单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修复;未列入修复地块名单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控制土壤污染的扩大。无法确定污染责任人的,由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承担控制土壤污染的扩大和修复被污染土壤的责任,产生的相关费用在确定污染责任人后,可向污染责任人追偿。

  有关单位或人员规避、妨碍或拒绝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现场检查且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土壤环境评估、监测中弄虚作假的机构,处3万元罚款,列入从业信誉不良的征信档案;土壤污染重点监控企业未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土壤环境监测且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后,企业事业单位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有8种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未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影响的评价及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的;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未按照规定开展污染地块风险评估、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或者未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有关部门备案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未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的;未编制污染地块修复方案、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未按照污染地块修复方案、土壤污染控制计划实施土壤污染控制及修复活动的;在土壤修复过程中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治土壤污染以及安全防护措施的;在土壤修复工程完成后未按照规定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及报送备案的。(记者 何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