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两村民陷土地补偿款纠纷 协议书收据不完善

29.09.2015  14:37

  福州新闻网9月29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陈银燕)近日,南屿镇玉田村村民陈先生反映,2011年他经人介绍认识了叶先生,跟他合伙在自家危房地基上建房。当初商定陈先生出地基,叶先生负责建设,建成后把第二层100平方米的房子以及底层16平方米的房子无偿给陈先生,并支付陈先生87000元土地补偿费。“但是都已过了这么多年,叶先生迟迟不给剩下的47000元以及底层16平方米的房子。”陈先生说。

  近日,记者来到南屿镇玉田村。陈先生指着眼前占地面积约260平方米的六层楼水泥砖房告诉记者,以前这里是他家的老房子,由于破烂不堪成了危房,但他家穷,没有办法重建。“我经人介绍认识了永泰人叶先生,他需要建房子,于是我们就签订协议合作在危房地基上建房。”陈先生说。

  从陈先生提供的《危房改建协议书》上记者看到,该协议规定:乙方负责建好毛坯房,底层大厅分一间约16平方米,二层一单元约100平方米,无偿交付甲方(陈先生)使用,且乙方(叶先生)给甲方土地补偿人民币八万七千元,开建前先支付三万七千元,建好后付清余额。

  “入住很久了,对方只给4万元,迟迟不给余款。”陈先生说,为此他多次跟叶先生等人发生冲突,对方答应的底层16平方米的房子也没给他。“另外,原本说好的占地220平方米,结果对方建了260平方米,多占有我40平方米的土地。对方承诺过补给我一间房子,结果没有补。”

  对此记者联系了叶先生。叶先生告诉记者,“这87000元,我们早就全部付清了。在签协议之前,就按照陈先生的要求给了对方47000元,后来房子盖好第一层之后,陈先生又要求结清余下的4万元。”叶先生拿出了旧房改建补充协议给记者看。“你看最后写了,第一层建好后乙方应付清土地补偿4万元给甲方。”叶先生说,当时疏忽了,以为写明付清4万元就可以了,没有找对方要当时47000元的收据,没想到事隔这么久,对方一直纠缠不清。

  “至于底层16平方米的房子,由于作为大厅,属于公用部分,所以没有分割出来。但是已经书面承诺,以后拆迁,按20平方米的拆迁款补偿给对方。而多占40平方米,则纯属无稽之谈,当初签协议的时候,已经默认危房以及周边属于陈先生的土地我们都可以使用,根本不存在多占问题。”叶先生说。

  记者看到《危房改建协议书》上,对于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的大小都为空格,无具体数字,因此无法根据协议判断谁是谁非。对此记者采访了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蔡思斌律师,蔡律师说,正常情况下,分期付款最好每次都让对方写下收据,由于在农村缺乏这种常识,可以从后一张协议中“应付清4万元”推测前面已经付完47000元。关于陈先生反映对方多建40平方米,蔡律师建议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写明具体的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