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土地督察信息应定期向社会公布

14.06.2016  19:30

    本报北京6月13日电   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国土资源部起草并报送国务院审议的《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条例(草案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改形成了《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已将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国家土地总督察。国家土地总督察应当向国务院报告国家土地督察情况,并针对国家土地督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另外,国家土地总督察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家土地督察信息。

  对于地方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土地总督察应当向其发送督察意见书,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拒不落实督察意见书的,国家土地总督察应当向其发送限期整改决定书,在地方人民政府落实限期整改决定书之前,暂停其行政区域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受理审批,暂停建设用地供应、暂停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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