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资委干部不得兼职 确需兼职不得领取报酬
23.06.2014 13:54
本文来源: 新华
来自福建省纪委监察厅最新消息,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干部兼职行为,福建省国资委日前出台相关规定,明确省国资委处级以下干部不得在外兼任任何职务,厅级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也不得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
根据省国资委明文规定,省国资委机关处级(含处级)以下干部未经组织批准,不得在省国资委机关以外兼任任何职务,因个人原因需兼职的,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由政治部提请省国资委党委审批;厅级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省委组织部审批。经批准兼职的,不准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违规兼职或兼职取酬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据了解,2004年5月19日,省国资委正式成立,是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代表省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管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以及承担授权监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同时代表省政府向省属企业派出监事会,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承担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目前,省国资委负责监管17家省属国有企业,涉及能源、船舶工业、交通运输、高速公路、石油化工、电子信息、投资开发等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
记者 杨文
本文来源: 新华
23.06.2014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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