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歌法入基本法附件三 专家:具现实针对性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1月4日通过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澳门基本法附件三。内地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举适当、必要,具有现实针对性,对巩固“一国两制”法治基础,维护国家、民族尊严,增强港澳同胞的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深具意义,将产生积极效果。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张定淮表示,国歌是代表国家的重要象征和标志。香港回归祖国已经20年,澳门回归祖国已近18年,将国歌法这一全国性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澳门基本法附件三,是维护国家主权、落实“一国两制”、依法治理港澳的正当举措,十分必要。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欣新表示,国歌同国旗、国徽一样,都是宪法规定的国家象征和标志,维护国歌尊严就是维护国家、民族尊严。此前,国旗法和国徽法已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澳门基本法附件三,并分别在两个特别行政区通过本地立法予以实施,对维护国家主权、落实“一国两制”起到了重要作用。此次再将国歌法列入两部基本法,是落实“一国两制”的应有之义,完全正当。
按照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规定,国歌法属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依照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将国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澳门基本法附件三,需经严格的法律程序。陈欣新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依照法定程序分别征询了两个基本法委员会和两个特区政府的意见,他们均认为,将国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并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是适当的,这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程序上是严格依法进行的,其权威不容置疑。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飞龙认为,将国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是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的表现。近年来香港发生了一些不尊重国歌的事件,还有“港独”分子借机挑战国家主权、安全的原则底线,因此将国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决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对防范类似行为和增强香港同胞的国家意识、爱国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张定淮表示,不尊重国歌的行为在一个国家的版图内是不允许出现的。在“一国”之下,港澳社会不能免除对国家的基本政治责任和义务,必须尊重国家的象征和标志。
陈欣新指出,国歌法列入两部基本法附件三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及时进行相应的本地立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有关国歌的本地立法上仍是空白,及时完成相关立法工作是特别行政区必须履行的宪制义务。澳门特别行政区于1999年12月制定并公布了《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法律规定,现需要根据国歌法完善本地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