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国有自然资源,精打细算使用
国有土地、水、矿产、国有森林、国有草原、海域海岛等,这六类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在有偿使用的过程中存在哪些突出问题?将如何改革?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大家关心的问题,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所有权人不到位,部分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尚未建立
国土资源部调控和监测司负责人认为,我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代表缺乏明确法律规定,虽然原则上规定所有权由国务院代理,但具体如何代理不明确,致使所有者权益不落实。由于所有权人不到位,受经济利益驱动,自然资源管理中“重开发、轻保护”、资源保护制度落实不到位、资源利用总体粗放的现象在一些地区还普遍存在,导致自然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目前我国国有建设用地、矿产、水、海域海岛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有偿使用制度,但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国有森林、国有草原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尚未建立。该负责人认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双轨”制,不利于国家所有者权益的保护。
据了解,我国水资源有偿使用始于20世纪70年代初的地方实践,现已初步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直接取用江河、湖泊或者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现已建立有偿取得和有偿开采相结合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者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
《意见》提出,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立产权明晰、权能丰富、规则完善、监管有效、权益落实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
分门别类提出改革要求,填补制度空白
我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的国有建设用地,现已建立比较系统完整的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但仍存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范围宽、国有农用地有偿使用制度缺少国家层面的具体规定、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概念和权利体系缺乏法律依据等问题。
为此,《意见》提出要在全面落实规划土地功能分区和保护利用要求的前提下,坚持增量存量并举,以扩大范围、扩权赋能为主线,将有偿使用扩大到公共服务领域和国有农用地等,并明晰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其权能。
包括土地在内,《意见》针对6类国有自然资源不同特点和情况,分门别类提出了不同的改革要求和举措。
国土资源部调控和监测司负责人表示:“这既考虑到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特殊性,又兼顾到资源之间的普遍性和规律性。改革要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用途管制、依法管理,明晰产权、丰富权能等总体思路。”
对于目前尚为空白的国有森林资源和国有草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意见》提出要确定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范围、期限、条件、程序和方式,规范有偿使用和流转,支持通过租赁、特许经营等方式发展森林旅游;在严格保护草原生态、健全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的前提下,对已改制国有单位涉及的国有草原和流转到农民集体以外的国有草原,探索实行有偿使用。